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500元。
参保人员首次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分别由原来的1800元、1100元、400元降低为1000元、600元、200元;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分别由原来的1100元、600元、200元降低为500元、300元、100元;
根据最新规定,厦门居民医保每人的年筹资标准从460元提到50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从360元提高到390元。 居民医保门诊起付标准从1000元降至700元,也就是700可以进入统筹
在厦门市实际缴纳职工医保满10年或累计缴纳医保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才能终身享受厦门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