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
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中规定: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流转土地的年限可与土地流转年限相一致。使用年限届满,使用者如确有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续期申请。
设施农用地是农业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而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根据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性质可以因特定原因(如军事、外交、能源、交通等需求)依法征收征用并变更其使用性质。但设施农用地转变为宅基地并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或政策指导。此外,宅基地的变更使用性质需要经过严格的规划和审批程序,并且不能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
因此,设施农用地一般不可以直接转变成宅基地。如果需要变更土地用途,应遵循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过合法程序和审批。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合规性并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如果农民在设施农用地上种植农作物,如果超出了已批准的面积,需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避免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具体流程如下:
1.农民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持有人需向当地农业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变更现有批准种植面积;
2.根据当地划定的农用地规划及资源平衡状况和实际情况,农业部门会审批并发放新的种植面积许可证;
3.农民需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应地租,并将新的种植面积许可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农民无法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其超出批准种植面积的农作物将会被视为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