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9编第三章规定了物业服务、水电气费、消防费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规则。对于空置房,如果物业费已经交纳,房主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减免请求。如果产生的公共事业费用本就很少,可以减少至实际发生的数额。如果已经交纳的部分超过了实际使用费用,可以要求物业公司退还。但如果空置的房屋产生损耗,需要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权益,保护业主的财产权利。
民法典对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的规定是:“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房屋空置或者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致使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房屋共用部位未得到正常使用的,应当减免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意思是,如果房屋本身处于空置状态或未经批准改变了使用用途,导致公_
以下是关于民法典第135条的简要解释:
民法典第135条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权益保护和相关法律责任。该条规定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
1.停止侵害:当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时,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
2.消除障碍: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妨碍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消除障碍。
3.排除妨害:侵权行为影响到他人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排除妨害。
4.恢复原状: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恢复被侵权人原有的权益状况。
5.赔偿损失: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6.赔礼道歉: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礼道歉。
7.承担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8.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民法典第135条对民事主体的权益保护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