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家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关系特殊处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应当遵守特殊处理办法的规定,必须正常履行职责,不得以工作之外的事情影响工作。
同时,当配偶或子女需要跨省、跨市或离开公务活动范围活动或处理私人事务时,必须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才能离开。
此规定旨在保障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效率,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运作。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义务。
而在离婚、财产分割等方面,也有相关规定。
第一条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 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