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大学生除外),也可以待参保进入待遇期后通过以下方式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具体方式如下:
(一)本市门诊统筹定点选定方式:
1.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医保卡)、身份证原件(未成年人持户口本)到医保中心及分中心窗口进行选定;
2.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医保卡)、身份证原件(未成年人持户口本)到本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挂号窗口进行选定。
(二)异地就医门诊统筹的选定具体方式:
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医保卡)、身份证原件(未成年人持户口本)到医保中心及分中心窗口进行选定;
三、选定居民门诊统筹的注意事项
1.每名参保人员可选定一家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自己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2.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长期有效,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可以变更一次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居民在辖区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诊购药时,需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凭证)等有效证件刷卡就医,可自行选择是否将该地设为本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确认无误后,医疗机构为居民进行备案登记,备案成功后就可以在该医疗机构使用门诊统筹基金进行报销。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一定,次年可重新确定门诊统筹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