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地社保中心办理。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到县社保局失业保险股申领失业保险金。单位与失业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县社保局失业保险股登记备案。新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在向市级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稽局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后,应及时将参保缴费人员花名册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zhi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内;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 业保险金的期限容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累计年限的计算是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6.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档案自档案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7日内报劳动局失业保险科。
2.
失业人员到就业办办理求职登记,同时向失业保险科递交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
3.
失业保险科在收到申请10日内对其申领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将符合申领条件人员的相关资料转审计科审计。
4.
审计科审计合格后,转基金科对付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