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失业金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补助金: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南京失业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
领取标准根据失业人员本次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和本次缴费年限确定,即: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55%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失业补助金: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750元;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450元。
1.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当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失业保险待遇将停止发放。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需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失业保险金停发手续。
2. 失业人员达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南京市的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每满 1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 2 个月;累计缴费满 10 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 24 个月。当失业人员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达到规定期限后,失业保险待遇将停止发放。
此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若出现以下情况,失业保险待遇也将停止发放:
1. 未按时办理失业登记或求职要求;
2. 失踪、死亡等特殊情况;
3.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待遇;
4. 拒绝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
当失业保险待遇停止发放时,失业人员需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免影响后续待遇的享受。具体操作流程可咨询南京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