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实施《四川省征地条例》的相关规定,针对征地过程中涉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四川省实行的是按市场价格、数量、品种等因素综合补偿的方法,确保被征收人在经济利益上得到合理的补偿。
同时,对于受损的果树、草地等非水田类青苗和附着物,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根据《四川省2013年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规定,征地青苗补偿标准为:每亩全年总产量在1300斤(含)以下地区,每亩补偿标准为360元,1300—2000斤(含)地区每亩补偿标准为540元,2000—2700斤(含)地区每亩补偿标准为720元,2700斤以上地区每亩补偿标准为900元。
附着物补偿标准为:每亩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为300元/亩,每亩房屋补偿标准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