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分为两类情况:对1995年以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每人每月600元;1995年以后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由国家一次性发给人民币2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了保证政府特殊津贴的严肃性和起到应有的作用,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特殊津贴:
1、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长期不归者,停发特殊津贴;
2、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发工资者,停发特殊津贴;
3、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特殊津贴者,取消特殊津贴;
4、丧失或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取消特殊津贴。
国务院津贴一个月线国家特殊津贴发放标准
1 国务院自1990年起,每年有一些专家和学者享受国务院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每月100元,占当时正高级人员月平均工资水平1000元的10%。
2 自1995年起变为一次性发放津贴,即1995~2000年一次性发放5000元;
3 2001~2006年变为一次性发放10000元;2007年又提高为20000元;
4 由于1995以前享受特殊津贴每年得到政府津贴为1200元,与2007年以后的一次性20000元的特殊津贴相比低得太多。国家自2009年2月1日起将1990年至1994年获得津贴人员每月100元,标准调高至每月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