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地门诊慢特病:
目前,我市参保职工、参保居民慢特病病种为 70 种,其中甲类病种 13 种,乙类病种 57种。慢特病人员一个年度内,签约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首次更换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照就高原则连续计算,自第二次更换(第三次签约) 定点医疗机构起,每次重新计算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执行本地住院标准。
(2)异地门诊慢特病:
已备案的异地长期居住慢特病人员,取消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省内跨市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家数限制,门诊慢特病跨省联网结算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家数,按国家规定执行。在备案地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执行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慢特病待遇标准。临时外出人员个人首先自付 10%后,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执行本市门诊慢特病报销政策。
慢特病报销涉及的是一系列慢性疾病的医疗费用报销政策。这些政策旨在减轻患者因长期治疗慢性疾病而产生的经济负担。报销内容主要包括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如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等。
具体来说,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报销政策可能因地区和医保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而言,患者需要达到一定的起付标准后才能享受报销,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也有明确规定。对于认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患者,通常按照病种补助标准最高的一种疾病的定额标准来执行报销。
此外,一些特殊的慢性疾病,如重症精神症药物维持治疗、肺结核、糖尿病(胰岛素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可能按照相应的住院比例标准来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慢特病报销政策可能随着时间和地区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因此建议患者在报销前仔细了解当地的政策和规定。同时,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患者还应妥善保管好相关的医疗费用票据和证明文件。
总的来说,慢特病报销政策为患者提供了重要的经济支持,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管理和治疗慢性疾病。
慢特病有证书。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范围有很多种,比如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慢性活动性肝炎等。参保人员可以到二级以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材料进行办理慢特病病种证书。经市医保办处复核符合审批条件的患者,当场发放慢特病病种证书。